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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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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或使用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經報請主管機關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需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廢料處理辦法第36條,當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或使用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以下重要安全事項時,必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 1. 運轉技術規範的修改 2. 新增安全問題未包含在安全分析報告中 3. 安全有關設備的變更,需要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4.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放射性廢料處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1條,對於放射性廢料處置設施之系統設計、工程施作等事項,需要報請主管機關事先核定,以確保設施運作過程中符合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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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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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或使用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