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之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之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等紀錄,應予保存備查。 前項各類紀錄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根據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7條,該條規定了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的紀錄應保存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另定保存年限。這表示相關設施必須保留與其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相關的紀錄,讓主管機關得以查閱。信息來源可參考於物管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了相關纪录保存的细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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