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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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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之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之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等紀錄,應予保存備查。 前項各類紀錄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7條,該條規定了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的紀錄應保存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另定保存年限。這表示相關設施必須保留與其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相關的紀錄,讓主管機關得以查閱。信息來源可參考於物管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了相關纪录保存的细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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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之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之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等紀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