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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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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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吊扣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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