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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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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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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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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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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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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