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72 條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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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鐵路法第72條,交通部得將第68條之1至第71條的處罰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故查票員開單為合法行政處分。
Q · 鐵路公司的查票員憑什麼開罰單?
依鐵路法第72條,交通部得將第68條之1至第71條的處罰執行權,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辦理。因此鐵路機構查票員依法開單並非越權,而是受委託執行國家裁罰權。關鍵在反面意義:既是依法委託的行政罰,它就是正式「行政處分」,當事人可陳述意見、提訴願、進而行政訴訟,而非只能認賠的私人收費。
白話解讀
幫你查票、開你罰單的那個鐵路員工,憑什麼罰你?很多人心裡都嘀咕過這句話,覺得「你又不是警察、又不是政府」。這條就是答案:交通部可以把第六十八條之一到第七十一條這些處罰的執行權,委託給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去做。換句話說,鐵路機構的查票員開單,不是越權,是交通部依法把國家的開罰權下放給他。這件事對你的真正意義在反面:既然是依法委託執行的行政罰,它就是一個正式的「行政處分」,你有完整的救濟權,可以陳述意見、提訴願,而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認賠的私人罰款。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72條為行政委託性質的執行授權條款,使交通部得將第68條之1至第71條所定處罰的執行權,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辦理。受託主體據此作成的裁罰仍屬正式行政處分,受行政救濟程序監督,構成鐵路罰則「誰來執行」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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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鐵路公司開的罰單跟警察開的有什麼不同?▾
法律效力上沒有不同。依鐵路法第72條,交通部得把處罰執行委託給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兩者都是依法執行同一套罰則,開出的都是正式行政處分,救濟管道(陳述意見、訴願、行政訴訟)完全相同。
Q2我可以要求一定要派警察來開單,不要鐵路員工嗎?▾
不行。要委託警察機關還是鐵路機構執行,是交通部的權限選擇,當事人無權指定由誰執行。與其糾結誰開的單,不如把力氣放在處分要件成不成立,這才是訴願時能爭的點。
Q3鐵路罰單可以不繳嗎?▾
不可。委託執行的處罰是合法行政處分,逾期未繳又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訴願,最後會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後果與不理政府罰單相同。
Q4鐵路法第72條是什麼?▾
交通部得把第68條之1至第71條的處罰執行權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辦理的授權條款。
Q5什麼是行政委託?▾
行政機關依法把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或私法人執行,受託者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
Q6鐵路法72條委託的處罰範圍有哪些?▾
第68條之1(軌道設備違規)到第71條(攀附列車等)之間的各項處罰。
Q7委託執行的罰單是行政處分嗎?▾
是。受託機構作成者仍屬正式行政處分,受行政救濟程序監督。
Q8收到鐵路罰單怎麼辦?▾
先讀處分書背面救濟教示,記下訴願期間與受理機關,再決定繳納或救濟。
Q9鐵路罰單怎麼訴願?▾
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遞訴願書,載明處分內容與不服理由。
Q10鐵路罰單不繳會怎樣?▾
逾期未繳又未訴願,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後果同政府罰單。
Q11怎麼確認開單的人有沒有權限?▾
確認是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依鐵路法第68條之1至第71條開立即屬合法委託。
Q12鐵路機構開的單 vs 警察開的單差在哪?▾
效力相同,都是依同一套罰則執行的正式行政處分,救濟管道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委託執行的鐵路罰單 | 民間私人收費/違約金 |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私法債權 |
| 救濟管道 | 陳述意見、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協商 |
| 不繳後果 | 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 對方須另行民事求償 |
| 開立主體 | 受交通部委託之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 | 私人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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