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8 條
汽車所有人應核退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經徵機關得先抵繳其積欠後,以剩餘費款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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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所有人應核退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經徵機關得先抵繳其積欠後,以剩餘費款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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