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9 條
- 1.代徵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 2.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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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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