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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修正前,原有不合本規則規定之設施,除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為原來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使用人會勘確定後,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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