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交通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授權人員執行;交通助理人員僅能協助,但違規停車得逕行開單。
Q · 罰單是不是穿制服的人開的就一定有效?
不是。要看開單者有無法定授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能合法稽查並作違規紀錄的只有兩種人:交通勤務警察,以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第三類「交通助理人員」原則上只能「協助」執行,必須有前述人員在場;唯一例外是違規停車,交通助理人員可以「逕行執行」獨立開單。換言之,若一個沒有法定授權的人對非停車類違規逕行開單,這張罰單的舉發主體適格性從根本就有瑕疵,可作為申訴切入點。
你收到的每一張罰單背後,都有一個問題很少人問:開單的那個人,法律上有沒有資格開?這條就是答案的根源。能對你做交通稽查和違規紀錄的,只有兩種人:交通勤務警察,以及依法令授權執行稽查的人員。除此之外,還有第三種角色叫「交通助理人員」,他們可以協助稽查,但權限有天花板。唯一的例外是違規停車,交通助理人員可以自己獨立開單,不需要警察在旁邊。換句話說,如果一個沒有法定授權的人對你開了一張非停車類的違規單,這張單子的合法性從根本上就有問題。多數人收到罰單的第一反應是認命繳錢,從來沒想過先確認:開單的人到底是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為交通稽查執行主體之授權規範,明定稽查與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授權之交通稽查人員執行,並採分層授權:交通助理人員原則僅得協助執行,違規停車項目則得逕行執行,其設置、訓練及執行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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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相同。本條第二項的交通助理人員必須依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訂定的辦法設置和訓練,有明確法源授權。一般所稱義交若經此程序就是本條的交通助理人員;若只是地方自行招募的志工,法律上沒有本條稽查權限。內行人提示:申訴時可要求機關提出該開單人員的設置訓練證明,拿不出來則舉發程序有瑕疵。
能。本條授權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但這只代表舉發主體合法,不代表不能對違規事實本身申訴。你一樣可在期限內向處罰機關申訴,也可走交通裁決訴訟。內行人提示:很多停車罰單爭點不在誰開的,而在停車位標線是否清楚、禁停標誌有無被遮蔽,這些才是翻盤主戰場。
不一定。制服不等於權限,本條明確限定三類人: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授權稽查人員、經設置訓練的交通助理人員,且交通助理人員僅違規停車可獨立執行。內行人提示:收到非停車違規卻由非警察人員獨立舉發時,應先在申訴書質疑舉發主體的法定授權,這比爭執違規事實更根本。
規定交通稽查與違規紀錄的合法執行主體,明定警察、授權稽查人員與交通助理人員的權限分層。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交通助理人員僅違規停車可逕行執行。
經內政部會同交通部依辦法設置與訓練、協助交通稽查的人員,權限有天花板。
作成違規舉發者須具法定執法或授權資格,否則舉發程序有瑕疵。
看舉發人員欄位 → 確認非三類授權人員 → 申訴書主張舉發主體不適格 → 期限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交通裁決訴訟。
向處罰機關函詢或申請閱卷,要求提出該人員的設置與訓練證明文件。
主張其逕行執行範圍僅限違規停車,此舉發超出授權、主體有瑕疵,據以申訴。
於罰單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意見,或收到裁決書後法定期間內提起交通裁決訴訟。
本條限有授權人員現場稽查;民眾檢舉走另一通道、檢舉人不需執法資格,最終由機關查證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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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號誌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聲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於首句「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之下,增列「違規紀錄」四字,以符實際。 二、採日、韓歐美等國設置交通助理人員協助警察整理交通之辦法,增列第二項,以發揮交通稽查之功能。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
本條例所稱號誌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聲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一、於首句「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之下,增列「違規紀錄」四字,以符實際。 二、採日、韓歐美等國設置交通助理人員協助警察整理交通之辦法,增列第二項,以發揮交通稽查之功能。
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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