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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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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 2.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交通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授權人員執行;交通助理人員僅能協助,但違規停車得逕行開單。

Q · 罰單是不是穿制服的人開的就一定有效?

不是。要看開單者有無法定授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能合法稽查並作違規紀錄的只有兩種人:交通勤務警察,以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第三類「交通助理人員」原則上只能「協助」執行,必須有前述人員在場;唯一例外是違規停車,交通助理人員可以「逕行執行」獨立開單。換言之,若一個沒有法定授權的人對非停車類違規逕行開單,這張罰單的舉發主體適格性從根本就有瑕疵,可作為申訴切入點。

深度解讀

你收到的每一張罰單背後,都有一個問題很少人問:開單的那個人,法律上有沒有資格開?這條就是答案的根源。能對你做交通稽查和違規紀錄的,只有兩種人:交通勤務警察,以及依法令授權執行稽查的人員。除此之外,還有第三種角色叫「交通助理人員」,他們可以協助稽查,但權限有天花板。唯一的例外是違規停車,交通助理人員可以自己獨立開單,不需要警察在旁邊。換句話說,如果一個沒有法定授權的人對你開了一張非停車類的違規單,這張單子的合法性從根本上就有問題。多數人收到罰單的第一反應是認命繳錢,從來沒想過先確認:開單的人到底是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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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