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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2.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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