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 1.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 2.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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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夜間、隧道、視線不清應開頭燈,非雨霧不得用霧燈,轉彎變換車道須打方向燈至動作完成。
Q · 變換車道方向燈閃一下就切過去,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變換車道、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不是閃一下。閃一下就切被檢舉一次罰一千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更關鍵的是車禍時,行車記錄器若顯示方向燈顯示不足,肇責鑑定會把這列為具體過失事實,過失比例會被大幅提高。實務上「先打燈再動方向盤」是降低過失最簡單有效的習慣。
白話解讀
燈光不是裝飾,是你和其他用路人之間的溝通語言。這條規則把這個語言拆成兩大塊:頭燈(什麼時候要打亮、什麼時候不能用霧燈)、方向燈(什麼時候要打、要打多久)。其中藏著兩個現代駕駛人最常被開單的點:第一,霧燈在非雨非霧的時候亂用,眩目其他駕駛人,罰款一千二到三千六(道交條例第42條);第二,變換車道、轉彎沒打方向燈打三秒以上,被檢舉一次罰一千二(道交條例第48條)。更深層的問題是:方向燈的本質是「告訴別人你下一步要做什麼」,不打燈或太晚打燈會讓你的下一步變成別人的意外,這就是車禍責任認定上「未注意安全」的鐵證。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為汽車行駛時的燈光使用總規定,分為兩大塊:頭燈使用時機(夜間、隧道、濃霧雨雪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非雨霧不得使用霧燈)與方向燈使用程序(起駛、轉彎、變換車道、超車均應顯示方向燈,並持續至動作完成)。違反者除遭行政裁罰,於車禍中亦構成過失認定的具體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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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方向燈到底要打幾秒才不會被罰?▾
法律沒有寫具體秒數,只說「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實務上鑑定委員與警察普遍以三秒以上為合理標準,行車記錄器顯示方向燈持續超過三秒,免罰機率很高。
Q2霧燈為什麼不能隨便開?▾
霧燈光線散射角度大、亮度比近光燈強,設計用途是穿透濃霧。非雨非霧時開啟會嚴重眩目對向駕駛,第109條第1項第4款明文禁止,違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一千二百至三千六百元。
Q3新車的自動頭燈下雨沒亮,我有責任嗎?▾
有。法律義務在駕駛人身上,自動頭燈只是輔助功能。下雨時應主動確認頭燈是否點亮,沒亮就手動打開,事故後主張「車子自己沒開燈」不會免除責任。
Q4方向燈要打幾秒?▾
法律未明定秒數,要求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實務以三秒以上為合理標準,行車記錄器顯示足夠多可免罰。
Q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是什麼?▾
汽車行駛時的燈光使用總規定,分頭燈使用時機與方向燈使用程序兩大塊,是行車燈光義務的核心條文。
Q6什麼情況一定要開頭燈?▾
夜間、行經隧道與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都應開亮頭燈,日行燈不算。
Q7什麼是非雨霧不得使用霧燈?▾
霧燈散射強、亮度高,只有遇雨、遇霧才能開,平常開會眩目對向,屬第109條第1項第4款禁止行為。
Q8超車的方向燈怎麼打?▾
先打左方向燈,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超越,行至安全距離後再打右方向燈駛回原車道。
Q9變換車道怎麼打燈才不會被罰?▾
先打方向燈再動方向盤,並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動作;養成先閃三下再切的習慣。
Q10沒打方向燈被檢舉怎麼救濟?▾
收到罰單30日內申訴,調閱自己行車記錄器證明方向燈持續足夠,或主張顯示已至完成動作。
Q11怎麼證明對方沒打方向燈?▾
調閱對方行車記錄器與路口監視器、請員警現場註記燈光狀態、申請事故鑑定。
Q12霧燈 vs 頭燈差在哪?▾
頭燈照亮路面、會車不眩目,視線不清時必開;霧燈散射穿霧,只限雨霧使用,平常開會眩目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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