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6 條(汽車學習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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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小型汽車駕駛,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學習大型車汽車駕駛,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但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並參加駕駛訓練機構道路駕駛訓練者,應依其所參加訓練班之車類,申領該車類學習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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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6 條規定,學小型汽車須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學大型車則須已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
Q · 沒辦學習駕駛證在路上練車會怎樣?
等同無照駕駛,學員與借車的人都會挨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6 條,學習小型汽車駕駛必須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學習駕駛證,才能在道路上合法練車(須由合格駕駛人陪同)。沒有學習駕駛證就在公眾通行的道路或開放停車場練車,被臨檢時即構成無照駕駛,學員會被開罰,提供車輛或允許其駕駛的人也可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8 條被連帶處罰。學習大型車則須已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不能跳級。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學車就是找個朋友或家人坐副駕,到郊外或停車場練一練就好。但法律上,學車和開車一樣,都要先有「資格」。這條告訴你:學小型汽車要先去監理站申請「學習駕駛證」(不是駕照,是學車專用的入場券),學大型車(大貨車、大客車)你還必須已經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換句話說,台灣的駕駛體系是有階梯的,不能跳級。想直接從零變成大貨車司機是不行的,你必須先當小客車駕駛人累積資歷,才能爬到下一階。沒有學習駕駛證就在道路上練車,被臨檢到等於無照駕駛,學員會被開單,提供車輛的人也可能因允許無照駕駛被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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