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已刪除,原駕照考驗規定移至現行第60至71條等條文。
Q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請看現行第60–71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1 條已刪除,不再具有效力。原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規定,已因法規體系整併移至或併入其他現行條文,查詢駕照考驗現行規範應參照第 60 條(考驗資格)、第 63 條(應備文件)、第 65 條(應考科目)等現行條文。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相關規定,後因法規體系整併或考驗制度修正而刪除,相關內容已併入其他條文或改由其他規定處理。如需查詢駕駛執照考驗的現行規範,應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至第 71 條的現行條文,或洽詢公路監理機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駕駛執照考驗相關事項,現已失效,相關內容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已刪除,不再有效,駕照考驗規定請看現行第60至71條。
原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相關規定,後因法規整併刪除,內容由其他條文承接。
看現行第60條(資格)、63條(文件)、65條(科目)、67條(再考間隔)。
刪除是整條失效(內容多移到別條),修正是條文還在但文字改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