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已刪除,原駕照考驗規定移至現行第60至71條等條文。
Q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還有效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1 條已刪除,不再具有效力。原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規定,已因法規體系整併移至或併入其他現行條文,查詢駕照考驗現行規範應參照第 60 條(考驗資格)、第 63 條(應備文件)、第 65 條(應考科目)等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原條文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的相關規定,後因法規體系整併或考驗制度修正而刪除,相關內容已併入其他條文或改由其他規定處理。如需查詢駕駛執照考驗的現行規範,應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至第 71 條的現行條文,或洽詢公路監理機關。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駕駛執照考驗相關事項,現已失效,相關內容由其他現行條文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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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有效,駕照考驗規定請看現行第60至71條。
Q2第71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涉及駕駛執照考驗相關規定,後因法規整併刪除,內容由其他條文承接。
Q3現在查駕照考驗規定要看哪一條?▾
看現行第60條(資格)、63條(文件)、65條(科目)、67條(再考間隔)。
Q4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失效(內容多移到別條),修正是條文還在但文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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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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