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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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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行政院核定之價格三分之一計算,每日以行駛公里計給補償,不足五十公里或未經使用者,均以五十公里計。第一月至第三月實足給付,第四月開始,每月按百分之五十給付。其徵用期間超過三十日者,每月給付一次,必要時亦得於徵用日預付之。 二、燃料補償 依各型車輛行駛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所,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前項各型車輛之噸位,貨車以行車執照核定之載重噸位為準,客車以核定載客座位為準,十個座位為一噸,不足一噸者,概以一噸計,但機踏車按一噸車輛四分之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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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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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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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動員辦法第 28 條規定:「軍需徵用車輛之補償,自交付之日起,由需用單位給付,其計算之方式如左: 一、使用補償 每噸公里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動員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