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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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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補償。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 (1+2○/1○○) 。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地至報到處所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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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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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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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動員辦法第 29 條規定:「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動員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