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因公毀損送廠修理期間,其使用補償,各型車輛每日以五十公里計算;工程重機械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根據車輛動員辦法第30條,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送廠修理期間的使用補償,車輛每日以五十公里計算,工程重機械每日以八小時計算。例如,如果一輛車輛被徵用後送廠修理期間共計使用了10天,則補償應該是10天乘以每天五十公里的里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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