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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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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且於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者,按該表所定定率遞減法計算。 二、有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而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無規定者,按業者提供之出廠原價、裝配價格、年份及車況折舊率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表:車輛評價= (出建原價+裝配價格) ×年份折舊×車況 折舊 三、無出廠原價、使用年限者,按徵用時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堪用程度折合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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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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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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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動員辦法第 31 條規定:「車輛動員委員會各級車隊,應會同業者建立編組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之評價資料,其評價標準如左: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動員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