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應一律列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定專用於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公共設施具有特種裝置之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 二、依法享有豁免權者所有之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 三、依法免予徵用或經國防部核定免予列管之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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