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根據電信法第24條,當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出現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全部或部分通信。這個條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通信安全,並在必要時暫停通信以應對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這些應急措施必須經過合法公告,以便通知使用者。在有關暫停通信的情況下,電信事業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民眾權益,並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盡快修復故障以恢復通信。
電報除有特別標明外,須按所載收報人姓名住址投送之,無法投送之電報,除通知發報人外,並予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逾四十二天無人認取者,得銷毀之。
國營電信事業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者,國營電信機構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布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電信機構」文字修正為「電信事業」;「機線」文字修正為「電信機線設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電報除有特別標明外,須按所載收報人姓名住址投送之,無法投送之電報,除通知發報人外,並予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逾四十二天無人認取者,得銷毀之。
國營電信事業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者,國營電信機構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布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將「電信機構」文字修正為「電信事業」;「機線」文字修正為「電信機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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