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之租費,應自裝妥次日起計算,停租日之租費免計。 前項出租機線設備之起租月及停租月實際租用日數不足全月,該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裝用不滿一個月即行拆機者,概按一個月收費。
根據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的機線設備租費應自裝妥次日起計算,停租日的租費免計。如果出租機線設備的起租月或停租月的實際租用日數不足全月,該月的租費應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的三十分之一。但如果裝用不滿一個月就拆機的情況,則應按一個月收費。 例如,在陳述中提到的案例中,有一項涉及電信設備的租賃費用爭議,根據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18條的規定,可以釐清對於機線設備租費的計算方式和停租日租費免計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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