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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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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發生障礙時,應由電信局儘速修復,或調度其他機線設備代用。如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之原因,或由於用戶過失之原因,連續障礙七十二小時以上,未能修通,並且無法調度其他機線設備代用時,其應繳每月最低通報費及機線設備租費,電信局應按全月通報費及租費三十分之一扣除每日通報費用及每日租費,但不滿七十二小時者不計。其障礙之起算時間,以電信局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3 條的釋義,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該法條是針對出租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發生障礙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非用戶過失的原因,導致連續障礙七十二小時以上,且無法修復或調度其他設備代用時,則應繳納每月最低通報費及機線設備租費。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電報交換業務遭受颱風侵襲,導致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連續障礙超過七十二小時,無法修復或調度其他設備代用,則根據該法條,應按照規定扣除通報費用及租費。 參考資料來自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3 條,並参照該法條所提及的例子。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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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3 條規定:「出租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發生障礙時,應由電信局儘速修復,或調度其他機線設備代用。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