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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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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對於所租用之各種機線設備等,應妥為保管,審慎使用,如遇障礙,應即通知當地電信局或電報交換維護單位派員修理,如有焚毀、損壞或遺失,應照電信機構定價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4 條,內容指出用戶對所租用之各種機線設備應該妥善保管並審慎使用,遇到故障應即通知當地電信局或電報交換維護單位派員修理,並且如果有焚毀、損壞或遺失的情況,則應依照電信機構定價賠償。 這條法規是為了保障電信設備的正常使用及維護,並且規範了用戶對於設備的保管責任和應負的賠償責任。該條第 34 條旨在促進用戶對所租用的設備負責任地使用。 參考資料: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4 條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用戶在使用電信設備時由於不當使用導致設備損壞,根據這條法規,用戶應依照電信機構的定價賠償損壞的設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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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4 條規定:「用戶對於所租用之各種機線設備等,應妥為保管,審慎使用,如遇障礙,應即通知當地電信局或電報交換維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