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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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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交換用戶號碼,由電信局按照各電報交換區別以五位阿拉伯數目字編定,配賦電報交換用戶,不辦理用戶選號業務。各主要電信局之電報交換用戶號碼分配表如附件一,電報交換業務區域劃分表如附件二。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25-170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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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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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4 條規定:「電報交換用戶號碼,由電信局按照各電報交換區別以五位阿拉伯數目字編定,配賦電報交換用戶,不辦理用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