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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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