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電信管理法 第 11 條
- 1.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 2.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