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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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