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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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