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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電信管理法 第 19 條

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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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19條,當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時,需要在預定的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交主管機關核准,並且在預定的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在處置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提供足夠的時間和資訊給予使用者。根據法規所引用的最新資料《消費者保護法》,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某電信公司在終止部分營業後,未提前通知使用者而引起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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