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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2.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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