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管理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2.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管理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