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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2.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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