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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32 條

  1. 1.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2. 2.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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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32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的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如有變更,也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參考協議範本的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以電信管理法的相關案例為例,主管機關可以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訂定參考協議範本,以規範價格、技術等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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