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信管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2.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3.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電信管理法 第3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