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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信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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