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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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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45條,對於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如果其營運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到期失效,主管機關有權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的全部或部分。舉例來說,如果某家無線電視事業的營運許可因違反相關法規被撤銷,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有權同時撤銷其公眾電信網路的相關核准和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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