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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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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45條,對於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如果其營運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到期失效,主管機關有權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的全部或部分。舉例來說,如果某家無線電視事業的營運許可因違反相關法規被撤銷,根據此法條,主管機關有權同時撤銷其公眾電信網路的相關核准和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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