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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54 條
- 1.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其核配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2.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
- 3.主管機關以評審制或其他審查方式核配第一項無線電頻率時,得考量下列因素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 二、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要求。 三、無線電頻率共享使用。 四、相對人提出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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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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