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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3.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4.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5.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6.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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