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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61 條
- 1.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 2.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 3.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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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 61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可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以執行頻率供應計畫。這表示主管機關在整體資通訊發展的需要下,有權對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做出相應的改變與通知。例如,在無線電頻率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配合新的頻率使用需求,主管機關可能會對原使用者進行頻率核配的重新改變。 根據法條第二項,如果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的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而受有直接損失,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頻率供應計畫時,必須考慮到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可能因改變而受損失,並且應提供相應的補償以彌補這些損失。 根據法條第三項,補償金額可以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補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定的彈性,可以透過協商達成一致,如果協商不成,主管機關則有權定下補償金額的標準。 以上釋義參考了相關法規,並與資料內的案例相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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