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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2.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3.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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