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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2.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3.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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