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電信管理法 第 7 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7條,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是因為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否則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登記。 這條法律的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統一發票兌獎查詢網站,其中舉例提及了某電信事業由於長時間未提供服務,導致其遭到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