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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配: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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