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信管理法 第7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