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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2.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適當提供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三、違反主管機關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或聯防應變通報作業之規定。 四、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指定,提供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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