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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84 條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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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84條,申請籌設者在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並可獲得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的返還。然而,若是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一旦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就不得再撤回申請。 範例:根據以上法條所述,如果某公司以公開招標方式取得了籌設資格,但在招標程序開始後卻想撤回申請,根據電信管理法第84條的規定是不被允許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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