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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9 條
- 1.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
- 2.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 3.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4.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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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理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了電信事業對於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的保存與保密的義務,並且在用戶查詢時應提供。第二項解釋了通信紀錄的範圍,包括了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並限定於公眾電信網路所能提供。第三項則由主管機關定義了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作業程序、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的辦法。最後一項則規定了電信事業及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的義務。 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用戶的通訊隱私和資訊安全,同時也確保了電信事業的合法運營。在相關案例中,這些規定可能會被運用在保障個人的通訊隱私以及調取通信紀錄和使用者資料的程序中。根據法律規定,電信事業在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確保通訊資料的保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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