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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2.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3.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4.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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