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2 條
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02條規定,船長在不甚危害本船人船的範圍內,對淹沒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違反者依刑法遺棄罪追究。
Q · 船長在海上看到有人遇難,可以不救嗎?
依海商法第102條,船長在「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的範圍內,對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有強制救助義務。例外只限救援會讓自己船毀人亡的客觀危險,經濟損失或行程延誤不算。本條雖無罰則,但 1999 年修法時認定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已涵蓋,違反者最重可依遺棄致死追究刑責。
白話解讀
在公海上,沒有警察,沒有救護車,沒有 119。如果有人落水、有船在沉,最近的救援者很可能就是你旁邊那艘船的船長。這條法律說:他不能假裝沒看到。本條把船長從「開船的駕駛」變成法律上有強制救援義務的人,只要救援不會嚴重危害自己的船舶、海員、旅客,他就必須盡力救。聽起來很高尚,但這是有牙齒的義務。1999 年修法時刪掉本條原本的罰則,不是因為不重要,而是因為刑法第 294 條的遺棄罪已經完全涵蓋,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換句話說:條文看起來變柔和了,實質上罰則跑到普通刑法去了,咬人更痛。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02條為海上救助義務之強制性規範,課予船長在不嚴重危害本船人船安全的前提下,對淹沒或遭遇海難之人盡力救助的法定作為義務,使船長就海難遇險者取得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長見死不救會被關嗎?▾
會。本條無罰則但違反者依刑法第294條遺棄罪追究,遺棄致死刑責很重。
Q2「不甚危害」怎麼認定?▾
看客觀上會不會讓本船人船陷入嚴重危險,經濟損失與行程延誤不算。
Q3旅客可以告見死不救的船長嗎?▾
可以。目擊紀錄、手機錄影、AIS 航跡是檢方起訴遺棄罪的關鍵證據。
Q4船長救人會不會有報酬?▾
救人本身是義務無報酬,但救助船舶財物有效果時可依海商法第103條請求報酬。
Q5船長救人後對方拒絕下船怎麼辦?▾
這是本條最大灰色地帶,實務上船長仍應完成救助並通報海巡與港口主管機關。
Q6風浪太大不敢停船救援算違法嗎?▾
若客觀上會危及本船安全屬合法例外,但仍須立即通報海巡並持續監視。
Q7海難家屬如何證明附近有船見死不救?▾
申請事故當時的 AIS 航行資料與 VTS 紀錄,比對附近船隻位置與反應。
Q8船東會因船長違反本條被連帶追究嗎?▾
可能。若雇傭契約要求優先準時抵港,恐構成教唆,且責任險常將船員違法除外不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aishang_102 | criminal_294 | haishang_109 |
|---|---|---|---|
| 規範對象 | 船長對海上遇難者 | 保證人地位者對無自救力之人 | 碰撞各船船長相互救助 |
| 是否有罰則 | 1999 年修法後已刪除 | 有,遺棄罪刑責 | 準用第102條精神 |
| 免責標準 | 不甚危害本船人船 | 無期待可能性 | 不甚危害本船人船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