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
海商法
第 10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
報酬
。
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
施救人同時有前二項報酬請求權者,前項報酬應自第一項可得請求之報酬中扣除之。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船舶 §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3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運送 §38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3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7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9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9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10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11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12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5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emin
3 years ago
人命救助係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