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03 條
- 1.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
- 2.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
- 3.施救人同時有前二項報酬請求權者,前項報酬應自第一項可得請求之報酬中扣除之。
- 4.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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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03 條採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救助有效果才能請求報酬;1999 年增訂環境救助例外,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消滅。
Q · 海上救援失敗,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到嗎?
依海商法第 103 條,海上救助採「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必須救助有效果才能按效果請求相當報酬。但第二項設有環境救助例外:施救的船舶或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時,施救人縱使未救成船貨,只要有效防止或減輕海洋污染,仍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甚至加倍(不超過一倍)之報酬。同時有兩種請求權時,環境救助報酬須自第一項報酬中扣除。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不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你拼命救援一艘失火的貨輪,三天三夜,最後火還是把它燒沉了。法律告訴你:你拿不到一毛錢。這就是全球海事業界共通的「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 no pay)原則,第一項說的就是這件事。它聽起來很殘酷,但目的是逼出真正有能力的施救者,避免人人來「假裝救援」拿錢。1999 年修法時,立法者開了一道後門:環境救助。如果你的救援雖然沒救成船或貨,但有效防止了海洋污染(例如阻止油料外洩),你可以依第二項拿到「實際支出費用」的報酬;如果還具體減輕了環境損害,最高可拿到費用的兩倍。最後一項埋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地雷:請求權只有 2 年,從救助完成日起算,過了你連告都沒得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03 條為海上救助報酬的核心規範,確立「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 no pay)原則:對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效果請求相當報酬。1999 年修正增訂環境救助例外,施救行為有效防止或減輕海洋環境損害者,得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至加倍之報酬;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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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上救援失敗能請求報酬嗎?▾
原則上不能,「無效果無報酬」是全球海事鐵則;但若有效防止海洋污染,依第二項仍可請求環境救助報酬。
Q2救助報酬怎麼算?有公定價嗎?▾
沒有公定價,依被救財物價值、施救難度與風險綜合判斷,國際慣例約為財物價值的 10%–30%。
Q3救助報酬請求權時效多久?▾
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消滅,遠短於一般民事請求權的 15 年。
Q4什麼是環境救助報酬?▾
1999 年修法新增,施救雖未救成船貨,但有效防止或減輕海洋污染者,可請求實支費用同額至加倍之報酬。
Q5環境救助報酬最高多少?▾
若有效防止或減輕環境損害,最高可請求實際支出費用的兩倍(不超過費用一倍的加成)。
Q6兩種報酬可以同時拿嗎?▾
可同時主張,但第二項環境救助報酬須自第一項可得報酬中扣除,避免重複計算。
Q7救助報酬談不攏怎麼辦?▾
依海商法第 105 條,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8怎麼證明救助「有效果」?▾
須舉證是施救行為使被救財物脫離危險,救援前後對比照片、海事工程鑑定報告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tem | second_item |
|---|---|---|
| 成立要件 | 救助有效果(救成船舶或財物) | 有損害環境之虞,且有效防止或減輕污染 |
| 報酬上限 | 按效果請求相當報酬(無公定價) | 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最高至費用兩倍 |
| 救援失敗時 | 原則無報酬 | 仍可請求(環境救助為獨立請求權) |
| 競合處理 | 獨立計算 | 須自第一項可得報酬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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