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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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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
  2. 2.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04條規定:同一所有人的船舶互相救助仍可請求報酬,拖船對被拖船於契約範圍外的救助也可請求報酬。

Q · 自家的兩艘船互相救援,可以請求救助報酬嗎?

可以。報酬是付給冒險救援的船員,不是船東左右手互轉

依海商法第104條第一項,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理由是救助報酬保護的是冒生命危險施救的船員勞動,不會因兩艘船同屬一個船東而消失。第二項則規定拖船對被拖船施救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避免拖船假救援重複收費,同時不讓拖船在真正危難時袖手旁觀。

白話解讀

左手救右手要不要收錢?陸地上的常識說不用,海上的法律說要。第一項解決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屬於同一個老闆的兩艘船,A 船救了 B 船,仍然可以請求救助報酬。這條看似奇怪的規定背後有道理:船員不是船東的所有物,他們冒著生命危險去救另一艘船的努力,不會因為「兩艘船同個老闆」就消失。報酬付給船員,不是付給左手的右手。第二項處理另一個糾結的場景:拖船平常拖被拖船,是契約義務不能算救助。但如果途中遇到契約沒約定的危險(暴風、火災、機械故障),拖船的搶救行動超出原契約範圍,就可以額外請求報酬。這條設計是為了避免拖船公司「假裝救援」拿雙份錢,但又不能讓拖船在真正的危難時袖手旁觀。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04條為海難救助專章的特殊適用規定,處理兩種容易被誤認為不能請求報酬的情形:第一項明定同一所有人之船舶間救助仍得請求報酬,第二項明定拖船對被拖船於拖船契約範圍外之救助得請求報酬,二者共同確保救援勞動不被船東結構或契約義務吸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家船救自家船真的可以收錢?這不是左手付右手嗎?

可以。這條保護的不是船東,是船員。船員為了搶救一艘船付出的努力和承擔的風險,不會因為兩艘船同個老闆就消失。實務上船東收到報酬後,必須依船員契約或內部規定分配給實際參與救援的船員。內行人提示:船東若想規避,需在事前船員契約裡約定,但這類條款效力會被法院從嚴審查,因為涉及船員勞動對價。

Q2拖船救被拖船什麼時候可以收錢?

重點是超出原拖船契約範圍。原契約只是把船從X拖到Y,途中遇到契約沒寫的危險(暴風、火災、突發故障),拖船額外的搶救行動可以收錢;若是契約預期的一般拖航風險則不能另外請款。內行人提示:判斷關鍵在原拖船契約服務範圍條款寫得多廣,寫得越窄拖船能主張救助報酬的空間越大。

Q3海商法104條的救助報酬請求時效多久?

救助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算2年,準用第103條第4項規定。內行人提示:同一所有人船舶救助情形下,船員應在船東收到報酬的當下立即提出書面分配請求,一旦款項混入公司營業收入,事後追討難度大幅上升。

Q4海商法104條是什麼?

海難救助專章的特殊規定,處理同一所有人船舶互救與拖船救助兩種能否請求報酬的情形。

Q5同一所有人船舶救助為什麼仍能請求報酬?

因報酬保護的是冒生命危險施救的船員勞動對價,不因兩艘船同屬一個船東而消失。

Q6什麼叫非為履行拖船契約的救助?

拖船在原契約約定服務範圍之外,對突發危險(暴風、火災、機械故障)所施的搶救行為。

Q7海商法104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同一所有人船舶互救,第二項處理拖船救助且限契約範圍外,兩者保護的勞動價值不同。

Q8拖船救助報酬怎麼請求?

先比對原拖船契約範圍→蒐集救援當時氣象船況證據→將契約內服務費與契約外救助報酬分項列示→2年內主張。

Q9同一所有人船舶救助的報酬怎麼分配?

船東收到報酬後依船員契約或內部規定分配給實際參與救援的船員,準用第106條分配比例。

Q10救助報酬談不攏怎麼辦?

依第105條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Q11怎麼證明拖船救援超出契約範圍?

保全救援當時的氣象、海象、船況與航行紀錄,並對照原拖船契約服務範圍條款逐條比對。

Q12海商法104條 vs 第103條差在哪?

103條是救助報酬通則(按效果請求),104條補充同一所有人與拖船兩種特殊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同一所有人之船舶間救助拖船對被拖船施以救助
能否請求報酬仍得請求得請求,但限非為履行拖船契約者
保護核心冒險施救的船員勞動對價契約範圍外的真正救援行為
主要爭點報酬在船東與船員間的分配救援行為是否落在原拖船契約範圍

first_paragraph

適用情形
同一所有人之船舶間救助
能否請求報酬
仍得請求
保護核心
冒險施救的船員勞動對價
主要爭點
報酬在船東與船員間的分配

second_paragraph

適用情形
拖船對被拖船施以救助
能否請求報酬
得請求,但限非為履行拖船契約者
保護核心
契約範圍外的真正救援行為
主要爭點
救援行為是否落在原拖船契約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792条以下(海難救助)
韓國상법 제882조 이하(해난구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171條以下,第191條同一所有人船舶救助)
德國HGB §§ 574 ff.(Bergung)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132-1 et s.(assistance maritime)
美國Salvage Convention 1989 / U.S. general maritime law of salvage(46 U.S.C. § 8010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旅客於發航前,得給付票價三分之一,解除契約。但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航海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四分之一。

(0510713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第七章章名,刪除第一項中「或撈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拖船對於被拖船救助之報酬請求,並加列但書,以明雙方權義,俾免紛爭。

  • 報酬名詞
  • 名詞
(0181224 制定)

旅客於發航前,得給付票價三分之一,解除契約。但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航海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四分之一。

(0510713 全文修正)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第七章章名,刪除第一項中「或撈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拖船對於被拖船救助之報酬請求,並加列但書,以明雙方權義,俾免紛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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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04 條規定:「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