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04條規定:同一所有人的船舶互相救助仍可請求報酬,拖船對被拖船於契約範圍外的救助也可請求報酬。
Q · 自家的兩艘船互相救援,可以請求救助報酬嗎?
可以。報酬是付給冒險救援的船員,不是船東左右手互轉
依海商法第104條第一項,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理由是救助報酬保護的是冒生命危險施救的船員勞動,不會因兩艘船同屬一個船東而消失。第二項則規定拖船對被拖船施救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避免拖船假救援重複收費,同時不讓拖船在真正危難時袖手旁觀。
左手救右手要不要收錢?陸地上的常識說不用,海上的法律說要。第一項解決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屬於同一個老闆的兩艘船,A 船救了 B 船,仍然可以請求救助報酬。這條看似奇怪的規定背後有道理:船員不是船東的所有物,他們冒著生命危險去救另一艘船的努力,不會因為「兩艘船同個老闆」就消失。報酬付給船員,不是付給左手的右手。第二項處理另一個糾結的場景:拖船平常拖被拖船,是契約義務不能算救助。但如果途中遇到契約沒約定的危險(暴風、火災、機械故障),拖船的搶救行動超出原契約範圍,就可以額外請求報酬。這條設計是為了避免拖船公司「假裝救援」拿雙份錢,但又不能讓拖船在真正的危難時袖手旁觀。
海商法第104條為海難救助專章的特殊適用規定,處理兩種容易被誤認為不能請求報酬的情形:第一項明定同一所有人之船舶間救助仍得請求報酬,第二項明定拖船對被拖船於拖船契約範圍外之救助得請求報酬,二者共同確保救援勞動不被船東結構或契約義務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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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條保護的不是船東,是船員。船員為了搶救一艘船付出的努力和承擔的風險,不會因為兩艘船同個老闆就消失。實務上船東收到報酬後,必須依船員契約或內部規定分配給實際參與救援的船員。內行人提示:船東若想規避,需在事前船員契約裡約定,但這類條款效力會被法院從嚴審查,因為涉及船員勞動對價。
重點是超出原拖船契約範圍。原契約只是把船從X拖到Y,途中遇到契約沒寫的危險(暴風、火災、突發故障),拖船額外的搶救行動可以收錢;若是契約預期的一般拖航風險則不能另外請款。內行人提示:判斷關鍵在原拖船契約服務範圍條款寫得多廣,寫得越窄拖船能主張救助報酬的空間越大。
救助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算2年,準用第103條第4項規定。內行人提示:同一所有人船舶救助情形下,船員應在船東收到報酬的當下立即提出書面分配請求,一旦款項混入公司營業收入,事後追討難度大幅上升。
海難救助專章的特殊規定,處理同一所有人船舶互救與拖船救助兩種能否請求報酬的情形。
因報酬保護的是冒生命危險施救的船員勞動對價,不因兩艘船同屬一個船東而消失。
拖船在原契約約定服務範圍之外,對突發危險(暴風、火災、機械故障)所施的搶救行為。
第一項處理同一所有人船舶互救,第二項處理拖船救助且限契約範圍外,兩者保護的勞動價值不同。
先比對原拖船契約範圍→蒐集救援當時氣象船況證據→將契約內服務費與契約外救助報酬分項列示→2年內主張。
船東收到報酬後依船員契約或內部規定分配給實際參與救援的船員,準用第106條分配比例。
依第105條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
保全救援當時的氣象、海象、船況與航行紀錄,並對照原拖船契約服務範圍條款逐條比對。
103條是救助報酬通則(按效果請求),104條補充同一所有人與拖船兩種特殊情形。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同一所有人之船舶間救助 | 拖船對被拖船施以救助 |
| 能否請求報酬 | 仍得請求 | 得請求,但限非為履行拖船契約者 |
| 保護核心 | 冒險施救的船員勞動對價 | 契約範圍外的真正救援行為 |
| 主要爭點 | 報酬在船東與船員間的分配 | 救援行為是否落在原拖船契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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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發航前,得給付票價三分之一,解除契約。但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航海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四分之一。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得請求報酬。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第七章章名,刪除第一項中「或撈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拖船對於被拖船救助之報酬請求,並加列但書,以明雙方權義,俾免紛爭。
旅客於發航前,得給付票價三分之一,解除契約。但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航海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四分之一。
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至第六百三十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配合第七章章名,刪除第一項中「或撈救」。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拖船對於被拖船救助之報酬請求,並加列但書,以明雙方權義,俾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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