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27 條

  1. 1.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2. 2.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7條規定,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可為海上保險標的,並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等危險。

Q · 海上保險只保海上那一段嗎?陸運出事賠不賠?

依海商法第127條第二項,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這就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法律依據。關鍵在於「約定」二字:延展必須在保單條款明文寫出才有效,口頭承諾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腳。若保單只保「港至港」,陸運段出險保險人可合法拒賠。

白話解讀

你把一批太陽能板從台中港出口到鹿特丹,整個過程橫跨工廠內陸運輸、港區作業、海運、目的港卸貨、內陸配送,前後可能三週。多數人以為「海上保險」就只保海上那一段,其餘自求多福。本條第二項給你打開了一道門:海保契約可以約定延展加保到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的危險。這就是國際貿易實務中「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的法律基礎。第一項則把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寫得很寬:只要「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的財產權益」都可以保,包括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的責任(P&I 險)等等。知道這個條文之後,你談保險的切入角度就不一樣了:不是「買一張海上保險」,而是「設計保險覆蓋的地理範圍與標的類別」。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7條為海上保險標的範圍的基礎規範。第一項採概括寫法,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等)皆得為標的;第二項允許契約將承保地理範圍延展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構成海陸聯運與倉至倉條款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包含什麼?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P&I)等。

Q2倉至倉條款是什麼?

海商法127條第二項允許保險延展至陸上內河的法律基礎,保險從起運倉庫覆蓋到目的地倉庫。

Q3海運保險陸運段出事賠嗎?

看保單有沒有依127條第二項約定延展加保陸上風險,沒約定就可能被拒賠。

Q4海上保險和一般產險差在哪?

海保採概括承保原則(海商法129),一般產險多採列舉承保,且海保標的範圍依127條可契約設計。

Q5ICC A、B、C 條款差在哪?

承保風險由廣到窄遞減,ICC(A) 近全險、ICC(C) 只保重大事故,陸運段須另外約定延展。

Q6海上保險延展加保要怎麼約定才有效?

必須在保單條款明文寫出延展範圍,口頭承諾在理賠爭議時往往無效。

Q7貨櫃在碼頭等裝船被颱風淹了賠不賠?

完全取決於保單有無依127條第二項延展加保陸上危險。

Q8CIF 條件下賣方投保,我能控制保險範圍嗎?

難。保單是賣方設計的,127條的延展權利對非投保方意義有限,宜事前要求保險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icc_aicc_bicc_c
承保風險範圍近全險(除外少)中度(列舉重大風險+部分)僅嚴重事故(沉船、火災、碰撞等)
陸運段涵蓋須另約定倉至倉須另約定倉至倉須另約定倉至倉
保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815条以下(海上保険;2018 改正後)
🇰🇷 韓國상법 제693조 이하(해상보험)
🇨🇳 中國海商法 第216条以下(海上保险合同),第218条(保险标的范围)
🇩🇪 德國舊 HGB §§778 ff.(Seeversicherung,2008 已廢止),現行依 VVG+DTV-ADS(德國海上保險條款)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71-1 et s.(assurance maritime)
🇺🇸 美國無聯邦海上保險法典;依海事普通法+各州法(Wilburn Boat Co. v. Fireman's Fund, 1955);國際實務以英國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為母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