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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27 條

  1. 1.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2. 2.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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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7條規定,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可為海上保險標的,並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等危險。

Q · 海上保險只保海上那一段嗎?陸運出事賠不賠?

依海商法第127條第二項,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這就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法律依據。關鍵在於「約定」二字:延展必須在保單條款明文寫出才有效,口頭承諾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腳。若保單只保「港至港」,陸運段出險保險人可合法拒賠。

白話解讀

你把一批太陽能板從台中港出口到鹿特丹,整個過程橫跨工廠內陸運輸、港區作業、海運、目的港卸貨、內陸配送,前後可能三週。多數人以為「海上保險」就只保海上那一段,其餘自求多福。本條第二項給你打開了一道門:海保契約可以約定延展加保到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的危險。這就是國際貿易實務中「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的法律基礎。第一項則把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寫得很寬:只要「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的財產權益」都可以保,包括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的責任(P&I 險)等等。知道這個條文之後,你談保險的切入角度就不一樣了:不是「買一張海上保險」,而是「設計保險覆蓋的地理範圍與標的類別」。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7條為海上保險標的範圍的基礎規範。第一項採概括寫法,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等)皆得為標的;第二項允許契約將承保地理範圍延展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構成海陸聯運與倉至倉條款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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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上保險和一般產險差在哪?

最大區別是: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第126條以下與保險法,傳統採概括承保原則(海商法129),一般財產險多採列舉承保。本條127條第一項把海保標的範圍寫得很寬,第二項更允許延展到陸上內河。實務上同一筆進口交易買「海上貨物保險+倉至倉條款」通常比分別買海險與內陸運輸險更有保障,理賠時不會在交界處卡關。

Q2我買的海運保險,到底保哪些範圍?

看保單條款。現行市場多以倫敦保險業協會條款(ICC)為範本,分 A、B、C 三級,承保風險遞減。海商法127條第一項只是授權範圍,實際內容取決於契約。別只看保額,要看除外事項與地理延展條款;寫 ICC(C) 代表只保沉船、火災等嚴重風險,陸上段如果沒有延展約定就沒保。

Q3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包含什麼?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P&I)等,範圍由契約設計。

Q4倉至倉條款是什麼?

warehouse to warehouse,保險效力從起運地倉庫延展覆蓋到目的地倉庫的約定,法律基礎在海商法127條第二項。

Q5什麼叫與海上航行有關的財產權益?

凡因海上航行而可能遭受危險的財產利益,連船東對第三人的責任險都涵蓋,不限貨物與船體本身。

Q6海上保險的概括承保原則是什麼?

海商法129條規定海保對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毀損滅失負責,與一般產險列舉承保相對。

Q7海運保險陸運段出事要怎麼主張賠付?

確認保單有依127條第二項延展加保陸上危險 → 蒐集出險地點與時點證據 → 援引保單擴展條款主張。

Q8海上保險出險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委託海事公證人到場檢驗(實務30日內),同時保全提單、發票、裝箱單等文件。

Q9怎麼確認保單有沒有保到陸運段?

翻保單條款看地理延展約定與除外事項,確認是「港至港」還是「倉至倉」,別只信業務員口頭說明。

Q10海上保險延展加保大概要多少成本?

視貨物性質、路線與 ICC 級別加費,需向保險人個別報價,本文不提供固定數字以免誤導。

Q11海上保險 vs 內陸運輸險哪個好?

同一筆進口交易,買「海上貨物保險+倉至倉」通常比分開買海險與內陸運輸險理賠不會在交界處卡關。

Q12ICC(A) vs ICC(C) 差在哪?

A 近全險、C 只保沉船火災碰撞等重大事故,兩者陸運段都須另約定延展加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icc_aicc_bicc_c
承保風險範圍近全險(除外少)中度(列舉重大風險+部分)僅嚴重事故(沉船、火災、碰撞等)
陸運段涵蓋須另約定倉至倉須另約定倉至倉須另約定倉至倉
保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815条以下(海上保険;2018 改正後)
🇰🇷 韓國상법 제693조 이하(해상보험)
🇨🇳 中國海商法 第216条以下(海上保险合同),第218条(保险标的范围)
🇩🇪 德國舊 HGB §§778 ff.(Seeversicherung,2008 已廢止),現行依 VVG+DTV-ADS(德國海上保險條款)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71-1 et s.(assurance maritime)
🇺🇸 美國無聯邦海上保險法典;依海事普通法+各州法(Wilburn Boat Co. v. Fireman's Fund, 1955);國際實務以英國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為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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