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27 條
- 1.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 2.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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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27條規定,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可為海上保險標的,並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等危險。
Q · 海上保險只保海上那一段嗎?陸運出事賠不賠?
依海商法第127條第二項,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這就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法律依據。關鍵在於「約定」二字:延展必須在保單條款明文寫出才有效,口頭承諾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腳。若保單只保「港至港」,陸運段出險保險人可合法拒賠。
白話解讀
你把一批太陽能板從台中港出口到鹿特丹,整個過程橫跨工廠內陸運輸、港區作業、海運、目的港卸貨、內陸配送,前後可能三週。多數人以為「海上保險」就只保海上那一段,其餘自求多福。本條第二項給你打開了一道門:海保契約可以約定延展加保到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的危險。這就是國際貿易實務中「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的法律基礎。第一項則把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寫得很寬:只要「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的財產權益」都可以保,包括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的責任(P&I 險)等等。知道這個條文之後,你談保險的切入角度就不一樣了:不是「買一張海上保險」,而是「設計保險覆蓋的地理範圍與標的類別」。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27條為海上保險標的範圍的基礎規範。第一項採概括寫法,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等)皆得為標的;第二項允許契約將承保地理範圍延展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構成海陸聯運與倉至倉條款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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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上保險的標的範圍包含什麼?▾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含船體、貨物、運費、船東對第三人責任(P&I)等。
Q2倉至倉條款是什麼?▾
海商法127條第二項允許保險延展至陸上內河的法律基礎,保險從起運倉庫覆蓋到目的地倉庫。
Q3海運保險陸運段出事賠嗎?▾
看保單有沒有依127條第二項約定延展加保陸上風險,沒約定就可能被拒賠。
Q4海上保險和一般產險差在哪?▾
海保採概括承保原則(海商法129),一般產險多採列舉承保,且海保標的範圍依127條可契約設計。
Q5ICC A、B、C 條款差在哪?▾
承保風險由廣到窄遞減,ICC(A) 近全險、ICC(C) 只保重大事故,陸運段須另外約定延展。
Q6海上保險延展加保要怎麼約定才有效?▾
必須在保單條款明文寫出延展範圍,口頭承諾在理賠爭議時往往無效。
Q7貨櫃在碼頭等裝船被颱風淹了賠不賠?▾
完全取決於保單有無依127條第二項延展加保陸上危險。
Q8CIF 條件下賣方投保,我能控制保險範圍嗎?▾
難。保單是賣方設計的,127條的延展權利對非投保方意義有限,宜事前要求保險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icc_a | icc_b | icc_c |
|---|---|---|---|
| 承保風險範圍 | 近全險(除外少) | 中度(列舉重大風險+部分) | 僅嚴重事故(沉船、火災、碰撞等) |
| 陸運段涵蓋 | 須另約定倉至倉 | 須另約定倉至倉 | 須另約定倉至倉 |
| 保費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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