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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2. 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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