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商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
  3.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II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 III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葉啟洲師:33未規定保險人有救助義務,但有學說認為可目的性擴張98 2反面推論or 海商法13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