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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30 條

  1. 1.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 2.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前項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
  3. 3.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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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30 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損害防阻義務,須採必要行為止損,未盡義務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賠,而止損所生必要費用保險人須償還,以保險金額為限。

Q · 船出事了,我自己先花錢救援,保險公司會還我嗎?

依海商法第 130 條第二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損害防阻義務所生之費用,保險人負償還之責,且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但第三項限定以保險金額為限;若屬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價值),則依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價值之比例分攤。費用必須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事前通知保險人並取得書面授權者爭議最小。

白話解讀

海上保險不是你付了保費就可以躺著等理賠。本條給你裝上一個多數人沒意識到的法律義務:事故發生時,你必須採取必要行為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的損失,沒盡到這個義務所導致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賠。這個義務叫「損害防阻義務」(duty to sue and labour),是海上保險的特色。但這個義務不是義務勞動,保險人要付錢:為了履行這個義務所生的費用,保險人要償還你,就算加上賠償金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也要付(以保險金額為限,不足額保險則依比例分攤)。這個雙向結構在其他保險少見:你必須行動,保險人必須付你行動的錢。聰明的被保險人事故當下,第一通電話打給救難服務商,第二通才打給保險公司。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30 條規範海上保險的「損害防阻義務」(duty to sue and labour):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損失的法定義務,未履行而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相對地,被保險人為履行此義務所生之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償還,但以保險金額為限,不足額保險時依比例分攤。此條構成被保險人積極止損與保險人費用負擔的雙向結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130 條是什麼?

規範海上保險的損害防阻義務,被保險人事故時須積極止損,止損費用由保險人償還。

Q2損害防阻義務是什麼意思?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採取必要行為避免或減輕損失的法定義務,怠於履行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賠。

Q3我花的救助費保險公司一定會還嗎?

不一定,只限「為履行防阻義務所生」的必要合理費用,且以保險金額為限。

Q4防阻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價值還能拿回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即使費用加賠償金合計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但第三項限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Q5不足額保險的防阻費用怎麼算?

依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分攤,例如只保六成,防阻費用也只償還六成。

Q6船員怠於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會怎樣?

擴大的部分保險人可依第一項拒賠,被保險人的不作為會直接扣減理賠金。

Q7防阻費用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為 2 年,自得請求之日起算。

Q8海商法 130 跟共同海損有什麼關係?

兩者都建立在為共同利益承擔費用由相關人分擔的原則,但分擔對象不同,130 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的費用償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36條(損失防止義務)+ 第240條(施救費用償還)
🇩🇪 德國VVG § 82(Schadensabwendungs- und Schadensminderungspflicht)
🇺🇸 美國Sue and Labour Clause(源自英國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78,美國海上保險判例法沿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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