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31 條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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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31條規定,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較保險法僅排除故意更嚴格。
Q · 海上保險,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賠不賠?
依海商法第131條,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跟一般保險法第29條只排除「故意」不同:海上保險連「重大過失」也排除,因為當事人多為船東、貨主等專業商業主體,注意義務門檻更高。實務上船長明知惡劣天候仍出航、船東明知船舶不適航仍趕船期,都可能被認定重大過失而合法拒賠。
白話解讀
一般保險法第29條的規則是:故意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賠,但過失(包括重大過失)造成的還是要賠,這是保險最核心的精神,因為保險本來就是要賠過失。但海上保險不一樣,本條把「重大過失」也排除在賠償範圍外。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只要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失,保險人一概不賠。為什麼海保比一般保險嚴?因為海上保險的當事人通常是商業主體(船東、貨主、運送人),具備專業判斷能力與風險管理資源,法律對他們的注意義務要求也更高。實務上最常爭的是「重大過失」的認定界線:船長明知天候惡劣仍執意出航、船員明知設備故障仍硬操作、船東明知船齡老舊需大修仍趕船期,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保險公司可以合法拒賠。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31條為海上保險的法定免責條款: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特殊性在於把「重大過失」與「故意」並列排除,與保險法第29條僅排除故意、仍賠過失的一般原則形成關鍵差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131條是什麼?▾
海上保險的法定免責條款,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保險人都不賠。
Q2海上保險和一般保險的免責差在哪?▾
一般保險法29條只排除故意、仍賠過失;海商法131條連重大過失也排除。
Q3什麼算重大過失?▾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例如明知不適航仍出航、明知天候惡劣仍硬開。
Q4海上保險拒賠由誰舉證?▾
保險人援引131條拒賠時,須具體舉證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Q5船員一時疏忽算重大過失嗎?▾
通常算一般過失而非重大過失,這是海保實務最常爭的界線,吃個案證據。
Q6代理人的過失也會害保險拒賠嗎?▾
會。本條明文涵蓋代理人,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歸屬於被保險人。
Q7被拒賠後請求權時效多久?▾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保險法第65條)。
Q8事故後怎麼防止被援引131條拒賠?▾
保存船舶維護、船員適任、貨物裝載與決策紀錄,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海商法第131條 | 保險法第29條 |
|---|---|---|
| 排除範圍 | 故意 + 重大過失 | 僅故意(過失含重大過失仍賠) |
| 立法考量 | 當事人為專業商業主體、損失規模巨大、道德風險控制 | 保險本旨在分散可歸責程度較輕的風險 |
| 典型適用對象 | 船東、貨主、運送人 | 一般財產險、責任險投保人 |
| 舉證戰場 | 保險人須證明重大過失達顯然欠缺注意程度 | 保險人須證明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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