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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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2 條列六種情形排除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救助報酬共同海損、油污毒化物、核子物質、核能動力船舶。
Q · 船東出事,一定能用海商法限縮賠償嗎?
不一定,第 22 條列六種例外限責失效
依海商法第 22 條,有六種情形排除第 21 條的責任限制: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債務、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分擔、毒化物或油污損害、核子物質核子事故、核能動力船舶核子損害。落入任一款,船東就得以完整身家面對求償。其中第一款「本人故意或過失」是實務攻防主戰場。
深度解讀
第 21 條給船東一把保護傘,這一條則列出六種情況下這把傘自動失靈。讀這兩條要一起讀,否則你看到的只是一半的故事。六種例外背後有一個共同邏輯:當責任來自船東本人的故意過失、來自船員的薪水不發、來自救助者的功勞、來自污染人命的嚴重後果,法律就不讓你躲在限責後面。特別要注意第一款:船東本人的故意或過失。這裡的「本人」是關鍵字,船員犯錯可以限責,船東自己下命令或明知狀況不處理就不行。很多原告律師打這條時,會花大量時間挖船東的內部郵件、會議紀錄、批示簽核,目的就是讓那把保護傘破掉。第 4、5、6 款處理的是毒化物、油污、核子損害這種全球都採嚴格責任的項目,因為一旦出事規模太大,沒有任何保險接得住,法律直接把限責剝掉,逼船東買足專屬保險或乾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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