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2 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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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2 條列六種情形排除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救助報酬共同海損、油污毒化物、核子物質、核能動力船舶。
Q · 船東出事,一定能用海商法限縮賠償嗎?
依海商法第 22 條,有六種情形排除第 21 條的責任限制: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債務、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分擔、毒化物或油污損害、核子物質核子事故、核能動力船舶核子損害。落入任一款,船東就得以完整身家面對求償。其中第一款「本人故意或過失」是實務攻防主戰場。
白話解讀
第 21 條給船東一把保護傘,這一條則列出六種情況下這把傘自動失靈。讀這兩條要一起讀,否則你看到的只是一半的故事。六種例外背後有一個共同邏輯:當責任來自船東本人的故意過失、來自船員的薪水不發、來自救助者的功勞、來自污染人命的嚴重後果,法律就不讓你躲在限責後面。特別要注意第一款:船東本人的故意或過失。這裡的「本人」是關鍵字,船員犯錯可以限責,船東自己下命令或明知狀況不處理就不行。很多原告律師打這條時,會花大量時間挖船東的內部郵件、會議紀錄、批示簽核,目的就是讓那把保護傘破掉。第 4、5、6 款處理的是毒化物、油污、核子損害這種全球都採嚴格責任的項目,因為一旦出事規模太大,沒有任何保險接得住,法律直接把限責剝掉,逼船東買足專屬保險或乾脆不碰這類貨。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2 條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例外條款,列舉六種排除第 21 條限責適用的情形:來自船東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的債務,以及毒性化學物質油污、核子物質核子事故、核能動力船舶核子損害等高後果類型,前三款著眼於責任來源、後三款著眼於損害類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 22 條規定什麼?▾
列舉六種排除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情形,是限責制度的反向紅線。
Q2船東本人故意或過失指什麼?▾
指船東作為經營決策者的知情或疏忽,例如明知船舶不適航仍派船出海。船東為公司時通常指董事會或具決策權的高階管理者。
Q3船員的薪水受責任限制嗎?▾
不受。第二款明定船員僱傭契約所生債務不適用責任限制,且第 24 條列為最優先海事優先權。
Q4油污損害可以限責嗎?▾
不可。第四款排除油污與毒性化學物質損害的責任限制,這是大型油輪須加買 CLC 油污責任保險的原因。
Q5救助報酬適用責任限制嗎?▾
不適用。第三款明定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分擔額排除限責,是受高度保護的獨立權利。
Q6哪六種情形不適用責任限制?▾
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油污毒化物、核子物質核子事故、核能動力船舶核子損害。
Q7核子損害為什麼不能限責?▾
因一旦出事規模過大、無保險可承接,第五、六款直接剝奪限責,呼應 1976 LLMC 公約對公共安全的高度保護。
Q8海商法 22 條和 21 條是什麼關係?▾
第 21 條是船東的責任限制保護傘,第 22 條是戳破這把傘的六支針,兩條必須一起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排除理由類型 | 舉證重點 | 防禦關鍵 |
|---|---|---|---|
| 第 1 款 本人故意過失 | 責任來源 | 船東本人知情或疏忽 | 決策鏈文件管理 |
| 第 2 款 船員僱傭契約 | 責任來源 | 僱傭契約與薪資紀錄 | 另涉第 24 條優先受償順位 |
| 第 3 款 救助報酬共同海損 | 責任來源 | 救助事實與報酬約定 | 獨立受保護權利難以對抗 |
| 第 4 款 油污毒化物 | 損害後果 | 損害發生與物質性質 | 須備足 CLC 等專屬保險 |
| 第 5 款 核子物質事故 | 損害後果 | 核子事故與損害結果 | 轉向核子損害賠償法特別制度 |
| 第 6 款 核能動力船舶 | 損害後果 | 核能動力船核子損害 | 為他國核動力船入港預留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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