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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子物質或廢料發生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能動力船舶所生子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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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海員等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債務,或是船舶運送危險物質或核子物質造成的損害,那麼前條責任限制的規定就不適用了。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船舶所有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賠償。 舉個例子,如果船舶所有人知道船上的貨物有危險性,但還是讓船長和海員運輸,結果發生了事故,造成了損害,那麼船舶所有人就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