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83 條
- 1.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
- 2.運送人或船長違反前項規定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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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83條規定,運送人應依船票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違反時旅客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Q · 船公司沒把我載到船票上的目的港,可以退票求償嗎?
依海商法第83條,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違反此義務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常見於郵輪臨時改港、小三通變更靠泊地等情形。但若屬颱風、海象達禁航標準等不可抗力,運送人得主張法定免責,旅客求償空間有限。
白話解讀
船票上寫著「從基隆到那霸」,這不是一句行銷口號,它在法律上就是一份契約。船公司把你載到那霸是義務,不是服務。如果船長在航程中臨時決定改停石垣島、或者乾脆不去了把你丟在中途,你的權利不是「跟客服投訴」那個等級。本條直接給你兩把刀:第一,解除契約(票錢退回來,跟對方脫鉤);第二,請求損害賠償(你為了這趟旅程多付的轉機費、住宿費、取消其他行程的違約金,全部可以主張)。很多旅客遇到船期變更只會想「算了認倒楣」,那是因為你不知道船票是契約、契約違反有明確的法律後果。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讓你從「倒楣的消費者」變成「有請求權的契約當事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83條規範海上旅客運送契約中運送人的核心義務:依船票記載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運送人或船長違反此義務時,賦予旅客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兩項救濟,是船期變更、航線改港爭議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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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83條在規定什麼?▾
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把旅客送到目的港,沒做到旅客可解約並求償。
Q2郵輪臨時改港可以退費嗎?▾
非不可抗力的改港屬違約,依83條可解除契約退費,多支出費用另可求償。
Q3天氣不好改港還能告嗎?▾
要看是否達不可抗力。其他同航線船照開時,對方的不可抗力抗辯站不住。
Q4坐到一半才發現不送到目的港怎麼辦?▾
仍可主張解約求償,但已享受航程要折抵,建議先蒐證再書面主張。
Q5改港求償的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623條,旅客運送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起一年間不行使消滅。
Q6小三通改靠泊地多花的轉船錢能要回嗎?▾
能,屬83條第2項損害賠償範圍,保留單據即可主張。
Q7我是船長可以自己決定改港嗎?▾
未達不可抗力擅自改港即違約,職權不含變更目的港,抗辯空間極小。
Q8改港只少去一個港也算違約嗎?▾
部分違反目的港義務仍可能構成違約,視船票約定與變更實質影響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海商法83條 | 空運(民航法) | 消保法 |
|---|---|---|---|
| 適用情形 | 海上旅客運送未達目的港 | 航班取消/延誤/改降 | 消費關係下服務瑕疵 |
| 救濟 |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 退票+依定型化契約補償 | 依消保法請求+企業無過失責任 |
| 舉證重點 | 是否不可抗力 | 是否航空公司可控因素 | 服務未達合理期待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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